六安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21-10-2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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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2.六安市统计局实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3.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4.六安市统计局重要政策解读规定

         5.六安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6.六安市统计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7.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

         8.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9.六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10.六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11.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2.六安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13.六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14.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六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11012

  

 

附件1

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市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以下6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四)业务公开类。统计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类。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人员招聘及录用、财政预决算、招投标信息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第六条  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三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欧洲杯网络平台的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欧洲杯网络平台的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局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科室(单位),接到申请的科室(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本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印章。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各科室(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都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全面真实并符合保密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协调。凡发布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各科室(单位)可将信息提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局机关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及六安统计信息网内部办公版所发布的信息,不在本制度审查范围。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统计局保密委员会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局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实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市统计局保密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局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市保密局查处重大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初审意见,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局机关各单位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由市统计局主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以文字形式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同意后,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二条  报请市保密局确定的信息,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局保密委员会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责任。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人人,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市政府关于政策解读机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统计公信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解读原则。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重要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必要时由参与起草的相关科室参与解读。确保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社会公众“听得懂、理解透、能操作”。

第四条  解读范围和载体。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府规章、重要政策,以及以市统计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市统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正确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统计部门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

第五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图片解读、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

第六条  解读程序。

1.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报送请示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等实质性内容。解读方案一经市政府审定,起草单位及时编写解读材料,并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统计局网站发布。其中,政府规章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2.以市统计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起草科室(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写解读材料,并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统计局网站发布。

第七条  解读保障。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单位)及时编写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对发布的解读材料内容和文字等把关,并及时上网对外发布。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起草单位应积极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统计局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应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主动衔接跟进,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六安市统计局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的通知》(六政办秘〔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市统计局关于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舆情回应机制。

    第一条  组织机构。建立由市统计局各科室(单位)参加的网络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全局重大网络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收集重点。人民群众在互联网领域对我局提出的利益诉求、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反映部门作风建设、有效促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敏感性较强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舆情信息。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声”的要求,实行归口承办;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和源头处置原则;坚持主动应对、及时回应、科学处置的原则,把握好时、度、效,着力提高应对网络政务舆情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条  分析研判。局相关科室(单位)要根据网络政务舆情内容、公众反应、跟帖情况、媒体介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预判,研究制定对策。必要时,局办公室召集相关科室(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网评员予以合理引导,掌握舆论主动权。

     第七条  应对处置。对涉及相关科室(单位)的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要在2小时内将相关舆情及处置建议,报送本科室(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分管负责同志,同时抄送局办公室。

     第八条  及时回应。对于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的回复内容,由各相关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出现舆情的网站或论坛的板块进行回复;涉及到媒体及网民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须报局办公室会商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出现舆情的网站或论坛的板块进行回复。

     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负责和处置不力造成重大问题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科室(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统计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统计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市统计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统计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下简称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检查考评本局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提出初步意见,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由局保密委员会报经市保密局确定;不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由局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局执法监督科(法规科)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九条  局数管中心负责为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应的网上欧洲杯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承办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负责与局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应密切关注局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调整或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统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科室(单位)承办。各科室(单位)办理的时限比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能明确主办科室(单位)的,由主办科室(单位)牵头,会同其他科室(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科室(单位)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相关科室(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局相关对口科室(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局具体执行科室(单位)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市统计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市统计局意见处理;不属于市统计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市统计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年度工作报告系指各科室、事业单位(下简称单位)按照局统一工作部署,于每年331日前将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局政务公开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年度效能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公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工作程序:

(一)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二)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三)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告;

(五)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局信息公开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否按照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注重体现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是否有涉密或虚假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二)局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局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四)局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社会公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五)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评议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省直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网上评议。局办公室真实记录、汇总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0564-3379025),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及时了解核实。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评议中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梳理,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单位)。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社会公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附件11

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或个人,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政务公开办。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六安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我局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六安市统计局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决策依据、理由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人和欧洲杯网络平台的联系方式。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相关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的欧洲杯网络平台的联系方式;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执法监督科(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由局党组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科室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科室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

六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六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评议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评议情况;

(四)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评议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评议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个人,由市统计局推荐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4

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标准: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及时;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相关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涉密信息或不应当公开信息情况。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基本程序:被考核科室认真总结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照各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解表,采取查看相关材料、网上查验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对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限期,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按照《六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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