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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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于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统一规范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
研判和起草过程
《规范》是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起草,于2019年1月2日-12日将《六安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统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工作目标
提升六安市统计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
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8章44条,主要内容是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统计执法检查的原则。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统计执法检查组的相关事宜。统计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执法监督局或者相关业务科室、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执法监督局业务骨干担任。检查组成员主要从市统计局机关执法人员和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抽调。明确统计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三是明确检查纪律要求。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四是明确检查准备工作。检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检查组应当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地区县区级统计局下发《关于协助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五是明确现场检查程序。
检查组入驻被检查县区后,应当召开见面会,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统计局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检查组应当印发《关于认真配合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所在县区统计局应确保按照检查组的要求提前送达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应当在询问开始前,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请其阅读《接受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后,签章确认。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组织实施。
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局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组织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核实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按照《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并制作《六安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要对原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报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检查人员离开检查现场前,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并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六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办法。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中如实记录;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七是关于检查报告的撰写。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督局提交由检查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背景情况、基本情况、基本事实、
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组的意见建议、证据材料清单。
创新举措
用文字形式将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下一步工作考虑
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统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