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14-0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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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的范围,划清支出渠道,规范列支科目,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和大型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普查和大型调查的内容

    (一)周期性普查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6的年份实施。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大型调查项目包括: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2、7的年份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5的年份实施。

    三、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范围

    (一)印刷费:是指普查、调查登记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手册、目录、代码、培训教材、资料汇编、文件等与普查、调查直接有关的印刷费用。

 (二)试点费:指组织对普查和大型调查方案进行试点工作所需的费用。

 (三)补助费:指支付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等人员的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组织普查调查教员、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进行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用。

 (五)数据处理费:指普查、调查数据方案的软件开发、研制费用;各种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的费用。

 (六)资料邮运保管费:指普查、调查制度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等费用。

 (七)公务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业务必须支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必须的宣传费、调查对象清理整顿费和上述1-7项未包括的普查调查工作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四、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渠道划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结合普查和大型调查支出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担项目划分如下:

 (一)全国统一普查调查登记表、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的印刷费;国家级普查调查方案试点费;省级以上普查调查骨干教员的培训费;数据处理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第一项未包括的印刷费、培训费、补助费、资料邮运保管费、公务费和其他费用等,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三)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地方需要,扩大普查调查规模和内容以及地方进行普查调查试点而增加的费用,均由地方财政负担。

 (四)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五、普查与大型调查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开展普查和大型调查,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财政在相应的普查调查年度应安排普查、大型调查项目经费,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二)各级普查和大型调查,原则上不单设机构,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所需工作人员应从有关单位职工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应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为了便于管理和经费的统筹安排,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普查和大型调查专项经费,均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凡属省级财政安排的应抄报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四)各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统一列入“统计经费”“款”级科目下的“普查专项经费”“项”级科目。年终决算,另附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表及说明。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普查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统计局、财政部1995年印发的《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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