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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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统〔2018〕9号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统计局
2018年3月19日
六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六安市统计局在实施法律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六安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六安市统计局法规科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六安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六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六安市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每年适时开展不少于1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四上”单位名录库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六安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全体成员组成,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和人员岗位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六安市统计局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县区。
(二)以县区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3个乡镇(街道),在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抽取乡镇(街道)的工作要在选定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在县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六安市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县内所有乡镇(街道)进行排序,随机抽取2-3个。
2.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市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县级统计机构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三)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在选定的县区内,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工作要在选定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在县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六安市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抽查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抽取乡镇(街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法规科负责人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三条 以县区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乡镇(街道)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六安市统计局法规科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六安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六安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五条 对每一专业以县区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被举报或发现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六安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六安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依照“双随机”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六安市统计局各专业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六统〔2016〕27号)同时废止。